杜某(女)曾因网恋遭遇网络诈骗,随后便萌生了“报复”之念,执意要让骗子也体验一下被骗的滋味,于是便在网上搜寻骗子踪迹。
2024年10月,杜某添加了一名疑似诈骗分子王某的微信,并假装与王某谈情说爱。经过一段时间网聊,杜某取得了王某的信任,二人很快确认了“情侣”关系。有一天,王某以服兵役无法外出为由,委托杜某购买虚拟货币,杜某假装同意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给杜某,随后,杜某的银行卡便收到了5万元转账,当王某想继续让杜某进行下一步操作取现时,杜某随即将王某微信删除,并将卡内的5万元取现据为己有。经查,该款项系因被害人许某受骗,按照王某的指示打到了杜某的银行卡内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杜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可以减轻处罚。杜某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赃款用于退赔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具有悔罪表现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经社会调查评估,杜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。综上,根据杜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法判决: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
杜某的犯罪经历令人唏嘘,也令人惋惜,原本是受害人的角色,却因心理失衡和法律意识淡漠,选择了通过诈骗“骗子”的违法手段,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,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,本案同时考虑到杜某系初犯,主观恶性不深,且有自首情节和真诚悔罪表现,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,充分体现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原则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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